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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长沙高新区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2 11:08: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长沙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优势,着力打造军民融合超百亿产业集群,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区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期资金不低于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引进、投融资支持等。

第二章  鼓励军民协同创新发展

第三条  支持军民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新获得国防科技奖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且获奖成果在高新区麓谷园区(以下简称“麓谷”)成功实现产业化的高新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对新获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新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对列入省级以上军民两用技术及产品目录的高新区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一)对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编制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高新区企业,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列入《湖南省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的高新区企业,按每个项目1万元给予补助。

第五条  促进民口企业应用军用技术。对高新区民口企业通过购买、许可、合作开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将军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在麓谷范围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技术交易开具的技术贸易发票金额的2%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支持民口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的高新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高新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引导优势民口企业进入军工科研生产及维修配套领域。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高新区民口企业,根据其军工承研承制项目承担情况,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一)对承担军工预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其当年预研项目协议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生产、维修、配套项目的民口企业,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或配套任务额的2%,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在麓谷范围内新建的军民融合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经管委会认可后给予相应补助。

(一)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年给予单个研究院4000平米以内的运营场地租金补助。

(二)给予单个研究院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第九条  大力引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在麓谷范围内设立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军民融合领域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管委会认可后给予相应补助。

(一)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费用(含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建设装修、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的10%,给予单个平台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按平台当年为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军民融合技术性服务总额的5%,给予单个平台年度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十条  鼓励搭建军地对接交流平台。对在麓谷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军地供需对接活动、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览展示活动等大型活动,经管委会认定,按不超过活动实际举办费用(含场地、布展、会务等费用)的50%,对活动主办单位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加强企业引进培养

第十一条  大力引进领军型军民融合企业。对十大军工集团以及中央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的军民融合领域企业,在麓谷范围内落户的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生产研发基地等,经管委会认可后给予重点支持。

(一)重点保障项目用地,并提供项目建设全程代办服务。

(二)对建设期内的购地项目优先安排生产办公过渡场地,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给予三年内的过渡场地租金全额补贴。

(三)其他重大发展事项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民口企业积极参与军工单位改制。

(一)对高新区民口企业参与的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项目,且改制后项目纳入高新区企业总收入(产值)及税收统计范围的,经管委会认可,按民口企业参与改制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经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在麓谷范围内新成立的民品科研生产企业,民品业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范围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对高新区已投产企业为参与国防及军队建设在麓谷范围内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该项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后,最高按该项目当年形成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军民融合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对新入驻经管委会认定的专业载体(含孵化器、加速器、工业地产)的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企业,租用场地的,从租用当年起连续2年按400平方米以内房租的50%给予补助;购买标准厂房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加强高端人才引进

第十五条  引进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对高新区引进的军民融合领域高层次人才,经管委会认定,纳入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具体按《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吸引军民融合科研型人才。对从军队、军事院校、军工科研院所转业、离职的科研人员,利用其拥有的军民两用技术在高新区领衔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经管委会认可后给予相应补助。

(一)对在麓谷范围内购房居住的,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三年按每年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对在麓谷范围内租房居住的,按家庭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单个家庭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三年内房租费用的全额补贴。

第六章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引导资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高新区军民融合相关企业及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对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通过管委会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经管委会认定,给予贴息补助和担保贷款补助,具体按《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长沙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财政贴息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高新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军民融合企业,主要包括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配套的民口企业、民品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军工单位、经管委会认定的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军民两用航空航天:含航空航天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系统等;

(二)信息通信及特种材料:含通信设备、通信系统、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功能材料、结构材料、复合材料等;

(三)军民两用装备:含军民两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汽车及核心部件、工业机器人、核能太阳能装备等;

(四)军民融合服务:含军民融合领域委托研发、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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